作者:李卡布达
看到有个法学生从法律的角度回答了这个问题,觉得有点意思不到位,所以从法律角度回答一下,若有出错,欢迎指正。
去饭店吃饭形成服务合同,合同的内容都在点菜的单子上。
这时候错上了一道没点过的菜,已经超出了原先顾客和商家达成的合同内容。所以不是服务合同。
(除非顾客说,这道菜我也要了,愿意买单。增加了合同内容,要不然不属于原定合同的范围。)
因为这道菜是错上的,所以商家也没有赠予的意思,所以不是赠予合同。
(除非商家说,这道菜我送了,事后追加了一个赠予的意思,要不然没有赠予合同的存在空间)
所以这道错上的菜是什么法律关系?
法律结构上来讲,对于顾客来讲构成“不当得利”,毕竟顾客白吃了一道菜,商家损失了一道菜的食材和人工。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比如你错钱打给了一个人陌生人,就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回来)
那顾客是不是就应该付这道菜的钱?
注意哦,我刚才说不当得利可是打了双引号的。如果每个上错的菜都构成不当得利,顾客因此对商家负担了一个不当得利之债,那无良商家天天上错菜,不就美滋滋了。
所以结论是,上错菜这种行为是不当得利制度里的一个排除情形,叫强迫得利。
强迫得利的意思是受到损失的人因为他的行为给获利人带来了利益,但是这种利益违反了获利人的意思。所以不具有向获利人主张债权的权利。
我们简单说,菜这种东西个人有个人的口味,比如你真让我点菜,我不会点锅包肉,但是我这人吃饭比较迷糊,你真给我上了锅包肉我也就吃了,这时候你要我付钱,这不是强迫为锅包肉买单吗!
再有,每个人吃饭的时候点菜的时候是看量的,我计划点四个菜,你多上了一个,我迷迷糊糊吃了两口,但其实已经饱了,你让我付钱?
所以,上错菜,结构上看似像不当得利,但其实是强迫得利,损失由强迫人(上错菜的人)承担,顾客不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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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强迫症,明明题意讨论的是错上一道菜的情形,我还是觉得回答的不严谨。
其实法律很复杂,针对上错菜这种事,根据不同的情形会有不同的回答。
一般情况下,错上了的菜的数量啊、价值啊在你的总量之中毫不起眼眼,构成强迫得利,商家承担。
但是,要是比如咔咔咔给你错上了七八道菜,你明明知道上错了,你还吃,这时候你就没办法以强迫得利抗辩了。看似很复杂,其实很简单,就是看,根据正常人的理解能力能不能发现上错菜了。
再有,你点了一盘小青菜,一盘茄子,一盘土豆,商家咔给你上了一道大龙虾,你给吃了,这时候你说强迫得利?不合适吧,出来一道这么突兀的菜你发现不了?
所以,这种区别判断其实也很简单,就是看根据一般正常人的理解能力,你能不能发现上错了。
上错菜,并且你吃了,该不该付钱,会根据具体情况摇摆在不当得利和强迫得利之间,多数情况下都是强迫得利。
来源:知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