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处罚很重,但嫌疑人一开始没想到的,常见有这些:
1. 破坏电力设备罪。
偷电线常见,剪刀一剪就是三年起步,没有未遂。那点电线偷去往往就卖个一千不到。
2. 收二手车。
二手机动车来历不明的很多,而且只要是来历不明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往往就被推定为「明知是赃物」而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步是三年以下,五辆车或者合计 50 万的就是 3-7 年。
这个「50 万」是指车的价值,鉴定出来的价值本来就比市场价偏高,想凑够 50 万很容易的。
很多贪小便宜的人就中招了。
3. 入户盗窃后转化抢劫
入户盗窃的法定刑是 3 年以下,但一旦被发现并有暴力、威胁手段,就转化为入户抢劫,法定刑是 10 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
4. 上网买气枪
在前几天最高法关于气枪的批复出台之前,枪支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
但即使这个批复放宽了对气枪的枪支认定,但没改变的是「买」这个行为,它直接被定性为买卖枪支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法定刑三年起步。
实践中有些法官也觉得太重,于是就找些「证据不足以认定买卖」的理由来强行定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或者直接判缓刑。
5. 淫秽视频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常见于在街头摆台电脑,每个视频几元,直接存到顾客的手机里。
在涉及视频时,本罪依据的数量标准是 2004 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 个视频入罪,100 个视频 3 年,500 个视频 10 年。
你想想,一台电脑硬盘有多少视频?
这种情况是不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有争议,有些地方的法院觉得判得太重,直接不用这个司法解释的标准,一概在三年以下量刑也是有的。
但类似的情况还包括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站、云盘提供淫秽视频,这是肯定要按这标准严格执行的,基本上哪个网站都是十年以上量刑了。
因为这标准太苛刻,以致于两高在 2017 年出台了《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同样是类似枪支的做法,由法官根据实际案情来判断,不再严格执行上述标准。
6. 毒品
贩卖冰毒或海洛因 50 克 15 年,10 克 7 年。这个其实做这行的人多数都知道,不知道的只是他们的家属。很多家属听到被告人被判十五年,都吓懵了。
而且这是以一整包毒品的重量来算,比如把 0.1 克冰毒掺进一包咖啡里,最后认定犯罪时是按整包咖啡的总重量来算的。
7. 打架斗殴
很多人都知道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是轻伤,心想着下手别太重就行。
他们不知道,寻衅滋事罪在前面等着。而且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量刑是三年以下,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更重。
至于寻衅滋事罪要求主观上「逞强斗狠」这个完全不是问题,有几个人打架不是逞强斗狠的。
于是,年轻人打架还喜欢叫帮手。两伙人发生矛盾了,当场动一次手——寻衅滋事,五年以下。
打输那方不服气,叫人来继续打——聚众斗殴罪,三年以下。
而且叫来的人多数都不是空手的,多少会有几个人带上打人的家伙——持械聚众斗殴,3-10 年。
8. 伪基站发诈骗短信
常见手段是骗个急着找工作的老乡/年轻人,开车在热闹的地方乱转,车上安一台伪基站定时发送诈骗短信。一天下来少则八千,多则数万。
按诈骗罪的规定,发送诈骗短信 5000 条,以诈骗罪情节严重的未遂认定,法定刑 3-10 年;5 万条则成立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 10 年以上、无期徒刑。
虽然可以认定犯罪未遂而减轻处罚,甚至还属于从犯,但是减轻最低减1档,随便发个 5 万条,至少也三年了。
9. 过海关时帮陌生人带东西
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罪的共犯。
虽然说不一定能证实你「明知」,但把希望寄托在这种东西上面,先刑拘一个月不成问题。
10. 行贿与受贿
某公务员:你要给个红包,这事才能办成。
某办事群众:好吧……给你。
一般人会以为这是被索贿,给了钱也不算行贿。但其实在司法认定中,这属于双方协商的行贿行为,而不是单方面的索贿。仍然成立行贿罪。
同样,对于受贿者,可能就是交流感情吃餐饭,过年过节一包礼品或一个几千块的红包,但只要相对方与自己有职务上的约束关系,如法官与律师,企业与工商局,房产商与房管局,这就是受贿罪和行贿罪,而不是「一般的人情关系」。
来源:知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