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海拾贝 文摘 这两天向英伟达发难的不止中国政府,还有美国最高法院

这两天向英伟达发难的不止中国政府,还有美国最高法院

@樊百乐:这两天向英伟达发难的不止中国政府,还有美国最高法院。

1、 关于上市公司财报这种技术流案子,美国最高法院其实每年审得不多,但上个月连着审了两个。一个关于英伟达,更早的一个关于Facebook的母公司Meta

2、 之前,据说有英伟达的前员工匿名爆料,说英伟达其实内部在关注一个事儿——英伟达的显卡啊、芯片啊,每年有多少比例是卖给挖矿炒币的人了?据爆料,英伟达还做了一份内部报告研究这个数据。

3、 那么就有英伟达的股东觉得,你们公司明面上披露说很多产品都卖给了游戏行业,但实际上没有跟投资者提醒,到底有多少流向了炒币行业,隐瞒了潜在风险,这属于证券欺诈行为。

4、 这个案子的焦点在于:根据1995年《个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发起这个诉讼的原告,是不是应该在举证上做到两点:第一,不能捕风捉影,至少得说出点所谓的“内部报告”的一些具体内容;第二,还得证明英伟达的管理层在例行发公告之前,确实知道这个“内部报告”的存在,刻意隐瞒不在公告里披露。

5、 反正根据英伟达律师的上述论点,那个所谓的“前员工匿名爆料”太虚了,这个诉讼应该被驳回,不然,是个人都能去告上市公司欺诈,有钱人太难了。

6、 但显然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没有按照英伟达的意愿判,所以英伟达一直上诉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评评理。

7、 差不多一个月之前,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子。但比较诡异的是,大部分大法官都在责问英伟达的律师:“我们这么忙,为什么要听审你们这个案子?里头除了那些细枝末节的较劲,有什么高屋建瓴的宪法学意义吗?我们最高法院跟那些下级麻瓜法院不一样的,我们不帮具体个案争个是非对错,我们只对有普适性的重大宪法案件感兴趣,懂不?”

8、 问题是——最高法院接到下级上诉时,并不是一定得审的,需要至少有四个法官投票赞成,才会接这个案子。您现在问了半天律师您九位为什么要审这个案子,可是您之前干嘛投票要接它啊……

9、 昨天,最高法院发了一个简要裁定——撤销对本案的受理(撤案理由的术语叫“improvidently granted”,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我们错了,我们当初就不该接”)

10、 Facebook那个案子的案情有点类似。有投资者起诉Meta,在之前的财报“风险提示”章节里,Meta说自己存在数据被盗用的“理论上风险”,但实际上Facebook已经发生了实打实的数据被第三方盗用事件,所以也是虚假陈述、证券欺诈行为。但Meta的律师辩称:你们说的那个事件,都已经在公开渠道报道了,我们没有藏着掖着,你们也知情,所以我们的财报没有欺诈。这个案子在最高法院开庭了之后,上个月底也发了撤案裁定,理由同样是:“我们当初不该接的,对不住。”

11、 我看这几个大法官最近有点儿没苦硬吃、工作量不饱和的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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