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海拾贝 文摘 明星有隐私权吗?

明星有隐私权吗?

作者:方枪枪

中国第一狗仔卓伟又爆料了,这一次,剑指白百何。

网上又是炸开了锅,段子手发挥的时刻再度来临,一片普罗大众的狂欢与消遣。

具体事件不多论述,之前也是几多风雨。

但这里面牵扯出来的无非是一个人们常常会面对但又常常忽视的问题,

那就是,明星到底有没有隐私权呢?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简单而言,隐私权主要在于“隐”和“私”,前者指不太需要被公开的,后者则指向个体。

但另一方面,卓伟接二连三的爆料明星各种负面绯闻却并没有受到相关的法律制约,这不免让人好奇,看起来卓伟已经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但为什么没有人凭借此与其对簿公堂呢?

卓伟有自己的一套说辞确保自己处于相对安全的地位,那就是所谓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一项比隐私权更晚提出的权利,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最早是由美国的一位著名新闻编辑肯特•库柏在一次演讲中提出来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获悉政务信息的权利。

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

但这还不是关键,关键还在于被曝光者身份,卓伟曝光的都是明星,这是共识。

谈及明星,那就需要说下明星制度,

明星制度来源于好莱坞的制片厂制度,这里面有一个小花絮是这样的:

劳伦斯原来是格里菲斯的维太格拉夫公司的一个演员,是格里菲斯发现了她的才能。莱默尔与她签约以后,她为了钱不惜忘恩负义,从格里菲斯那儿跳了出来。为了使这个明星立即出名,莱默尔使了一个花招:他先放出一个谣言,说与他所签约的女演员劳伦斯突然死了。消息传出后,社会上议论纷纷,这时莱默尔在《电影世界》杂志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标题是“我们识破了一个谣言”,说这是敌人的恶毒谎言,为了揭穿这一谎言,莱默尔要安排劳伦斯小姐与她的经纪人在圣路易火车站与观众见面。果然,那天劳伦斯在火车站出现时,几万人前去祝贺,比一星期前欢送总统还热烈。人们声嘶力竭,甚至有人撕下她的衣裙一角,留作纪念。于是,劳伦斯一夜之间便成了大明星,好莱坞第一个明星产生了。

你看,所谓明星借隐私炒作这事情由来已久,现在更是过犹不及。

明星制度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商业化的需要。由于电影是以拥有众多观众为其生存条件的艺术。为此,好莱坞便下大工夫造星,使观众更多的因为参演明星来决定是否买票。这就是明星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

既然有些明星靠隐私可以牟利,那明星和他的隐私似乎就具备的某些商品属性。

当然,这里还有一句话要说,那就是:

作为明星是没有隐私权的,但作为明星的个人则是有隐私权的。

其实好好揣摩也很好理解,比如白百何这个事情,大家关注这件事,其实更多的是由白百何的明星身份引起的,如果她是诸如你我这样的平凡人,你觉得会有这么大的关注度吗?

这也从另一侧面证明,公众人物没有绝对的隐私权。

再退一步说,隐私权在现代社会的区分是很灰色的地带,比如你在大街上走路、乘坐地铁等公共场合的一些行为都有可能通过网络走红,你说公共场合下你的行为算不算隐私权呢?但从相关人肉的新闻可以看出,公共场合的个人行为不属于隐私。同理可证,明星在公共场合的行为严格来说也不算隐私。

不过对于明星隐私来说,最好的做法是适度。

一方面,允许披露明星的部分隐私;

但另一方面,要保护明星的个人隐私:比如明星的孩子照片、明星住所和电话号码等极度私人的信息。

记得之前有人问一位娱乐八卦记者要一位明星的私人电话号码,被这位娱乐记者义正言辞地拒绝了。

然后,这位记者说了这样一番话:

“我们狗仔也是有职业道德的。”

来源:豆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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