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海拾贝 文摘 把银行卡和录取通知书一起寄来?学校,你是在带头违法啊

把银行卡和录取通知书一起寄来?学校,你是在带头违法啊

作者:邓学平律师

据媒体报道,开学在即,不少大学新生都收到了录取通知书,而随同录取通知书一同邮寄来的还有银行卡和电话卡。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原本是件值得期待的事儿,但通知书里附带的跟个人信息相关联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却让不少学生和家长感到费解。他们不仅怀疑自己被强制消费,而且还担心个人信息被违法泄露。

对于在录取通知书中配发银行卡、手机卡等问题,有的学校解释称仅仅只是一种推荐,学生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而天津一所高校工作人员在回复记者采访时则称是为了方便管理,强调“必须使用这两张卡来缴纳学费,其他的卡就是没法划转”。不过,无论是推荐使用,还是必须使用,校方的说法都难以令人信服。

选择在哪家银行办卡、选择使用哪家运营商的电话卡,都是学生完全的自由并且通常都有各自不同的考虑,根本不需要学校推荐。而一旦学校推荐了某张卡并且只要将一些校方特定的服务或者功能与这张卡绑定,那么学生便不敢或者不愿选择不用。因此,校方的推荐使用绝不同于一般的介绍和推介,对家长和孩子具有极强的诱导性和强制性。至于说必须使用某张银行卡才能缴纳学费,这就更加不可能是技术上的障碍,而只能是校方人为设置的硬性限制。

其实校方这样的做法早已经行之有年。2011 年,国家工信部就为此专门印发通知,要求高校不能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卡、广告宣传资料等,但这条禁令却至今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高校学生数量大、稳定性强,且大多是从异地而来,自然被银行、通讯运营商等视为重要的潜在客户。于是乎,直接从学校管理方切入,借助校方管理人员进行捆绑式营销便成了一些银行、运营商争抢新生市场的不二捷径。

遗憾的是,校方这样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则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高校作为“具有独占地位”的事业单位,而且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推荐或者强制学生使用特定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都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非但如此,如果校方在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学生个人信息主动提供给银行或者通讯运营商,则很可能涉嫌侵犯学生隐私。情况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老子曰:“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是故,言传不如身教,身教不如境教。大学乃教书育人的殿堂,但却以涉嫌违法犯罪的方式迎接新生入学,让人情何以堪?学校带头违法,将学生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帮助特定商业主体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营利活动,则在此后的教学活动中如何向学生传递正确的价值观?邮寄录取通知书,是大学给学生的第一次印象启蒙,也是第一堂大学课程。而从录取通知书中夹寄银行卡、电话卡的情况来看,一些高校的这第一堂课就很不及格、让人难以接受。

来源:知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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