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_樊百乐:明星的这种爱国解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基本是不用,但比很多朋友理解的要相对复杂一些。
很多朋友提到了“不可抗力条款”,技术上说,品牌公司作死导致惹毛所在国政府和人民,这种情况是否自动等同于火山、地震、罢工等常规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其实司法界并没有一个特别统一的定论。所以,更多时候为了规避风险,最好能把这种情况单独列在合同里,避免事到临头扯皮。
但是不是明星的命运就很不确定了呢?从实践当中看,并不是。很少碰见爱国还被追偿解约金的。
为什么?这要从代言合同签约方式说起。明星签署代言合同,主要分两种情况:一个是和品牌公司直接签,一个是和品牌公司的中国广告代理公司签。这两种情况,合同条款会有很大区别。
在前者,尤其是国际品牌直接签约的时候,一般品牌公司都很强势,很少会把上述情况主动规定为一种明星免责的事由,毕竟金主爸爸嘛。更麻烦的是,一个合同很重要的(但往往不被人重视的)条款是“适用法律”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这两个条款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旦发生纠纷,哪国法律说了算?以及应该去哪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打官司?试想,再占理的案子,让咱们明星远赴重洋去纽约打官司,还得请当地律师。别说胜诉了,就是费用和时间成本都够一呛。
那难道不是一旦出现这事儿,我们的明星都铁定吃亏了?其实并不是。因为刚才说的都是理论上的情况,但再大的国际品牌,也是商人(虽然经常秀逗的商人)。它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惩罚明星的爱国行为,咱们全国人民就敢用惨痛的市场代价教他们做人。所以,绝大部分这种情况,品牌都会息事宁人。比如之前刘雯跟Coach解约,Coach官方的回应是:理解刘雯的决定,对此事给她造成的困扰表示抱歉,并且声明绝不追究她的责任。这就算是知错能改的会做人的品牌吧。
当然,明星也不傻。面对国际品牌对中国市场的垂涎,现在很多明星都选择不跟国外品牌公司直接签约,而是只跟中国的广告代理公司签,那合同显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官司也是在境内打了。这也是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明智方式。
有朋友问了:这算不算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一份合同,不只是甲方、乙方之间的私下约定,大是大非问题面前,法律不会是真空世界里的傻白甜。
总之,在商言商,食得咸鱼抵得渴,一边挣钱一边用虚假事实假装道德高地,被锤也怨不得谁。
不过咱也说一句,消费者尤其是之前已经花了钱的消费者,绝不应该是这场斗争的靶子。咱们强大了,自信了,不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