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海拾贝 文摘 隐瞒怀孕入职,被开除了…

隐瞒怀孕入职,被开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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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知鱼律师。

今天这个话题,我们被问到的频率非常高。

最近又碰到有位女士咨询:她入职时隐瞒了怀孕的事实,现在被公司发现了,说她合同欺诈,要立马开除她,问我怎么办。

女员工隐孕入职,算不算欺诈?

其实很多人凭直觉也能答对,入职时隐瞒怀孕不算欺诈,公司开除是违法的。

但是要作出合理解释,不太容易,今天我就一次讲清楚。

先说用人单位,开除员工的依据在哪?

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这三条:

第8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26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39条,用人单位此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既然法律有规定,为啥隐孕入职不算欺诈呢?

有些裁决的理由是,隐瞒怀孕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一般指工作经历、学历等与岗位职责和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情况。

是否怀孕,不会妨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无需如实告知。

很显然,这个理由站不住脚。

因为现实中,有些工作经历或学历造假的人,仍然有可能胜任工作。

甚至于,他们可能干得比其他人还出色。

之前南京有个案子,有个初中毕业的前科犯,出狱后伪造学历在一家大公司做到财务总监,年薪36万,税务、投融资样样精通,还主持过2个亿的投资项目。

所以,虚假的工作经历或者学历,并不一定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是怀孕,一定会影响合同履行。

首先是生育待遇,就算用人单位交了社保,但产假工资这项人力成本还得单位自己承担。

然后最重要的,女职工怀孕生产,用人单位有一段时间没人可用。

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损失,因此说怀孕不影响合同履行,在逻辑论证上无法成立。

正确的解释,应该是这两个理由:

1)女员工隐孕入职,虽然存在过错,但不足以认定为欺诈。

劳动权利属于涉及生存的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免遭侵犯。

而用人单位拥有强势地位,女职工选择隐瞒怀孕事实,是因为如实告知,大概率会失去这个工作机会。

其隐瞒行为,是为了实现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不得已而为之。

这种消极的维权方式,是打工人一项非常重要的“撒谎权”。

在劳动法规最先进的德国,很多判例已经确认了这一原则。

2)《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不得限制女职工生育的内容。

第27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进一步总结就是:

劳动权是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因为女职工结婚、生育进行限制。

是否怀孕,虽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但又属于无需告知的基本事实。

之所以无需告知,是因为法律规定即便是怀孕女职工,也不得对其录用作区别对待、设相应的限制。

所以是否怀孕,并非员工录用的必要条件。

因此,即便没有告知甚至是欺骗怀孕的事实,也不属于合同欺诈,用人单位无权开除。

但是要注意,以上仅限于普通岗位。

如果用人单位所明确的岗位,是孕妇禁忌或不适合孕妇从事的特定岗位,

譬如矿山井下、高强度体力劳动、建筑业脚手架拆装、特殊的有毒作业等。

且在已明确告知女职工的情形下,女职工仍声明未怀孕,导致入职后根本无法从事双方所明确的岗位工作。

就可能认定属于欺诈,被开除就有合理性。

来源:张妈有财 微信号:Ladyzhang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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