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海拾贝 文摘 明清时代的县级官员审案之时,有个特别讲究“移情就律”

明清时代的县级官员审案之时,有个特别讲究“移情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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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庸:明清时代的县级官员审案之时,有一个特别的讲究,叫做“移情就律”。

当时有规定。凡是涉及到需要笞刑、杖刑以上的案子—可以粗略理解为刑事犯罪—审官要出具一份报告给上级,讲明案情来由,分析属于哪类案件,援引哪条律例,谓之“作看”。

这是一种司法复议。如果“作看”有问题,上级会驳回要求重审。

“作看”里最难的部分,是叙供,也就是案情描述。现实中的案子往往千奇百怪,头绪繁多,官员需要能简洁明快地概括出案情,然后将其准确地归到不同分类中去,还要援引正确的法律条文,来做出判罚意见。

这是一桩很难的差事,非是老刑名下笔,很容易写不圆满,遭到驳回。

基层官员们为了避免驳回的麻烦,图个省事,往往反其道而行之:山不找我,我可以去就山嘛。案情复杂,不好找对应的法律对吧?没问题,把叙供搞简单一点,让它去对齐律例不就得啦?

于是他们开发出一套标准化方案。每一类案子,都有个对应的标准叙供格式,或者说标准案发过程。

比如说盗窃案,标准格式是:“访得某人家积有财物,不合纠同某人某人,各不合依允,各持枪棍于某月某日几更时分,到于某人家门首,用某物打开大门,一齐入内,或将主事某杀伤烧伤劫出某物,或在某窝家分散,某分得见起某物,或未起某物。”

哪位父母官遇到窃案,也不管实情如何,会直接拿来标准格式,填入苦主姓名、时间地点、盗贼名称,以及赃物数量,就是一篇标准的“作看”。

这些标准格式的描写都是千锤百炼过的,文字成熟老练,细节绝无自相矛盾,也不会混入其他无关信息,不会出现定性错误的风险。

所谓“移情就律”,就是改变案情的内容,使之符合法律条文的要求。这样一来,可以大大降低“作看”被驳回的概率,方便工作。

于是基层涌现出大量案情极为相似的案子,不是因为百姓没创意,而是因为上官们为了填表方便……弘治朝有位名臣叫马文升,曾在给皇上讲法律时批评,说审官们“律条多不熟读,而律意亦未讲明,所问囚人,不过移情就律,将就发落”。

今天看到有人在讨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忽然想起这段。倘若Chatgpt生在明代,这份工作再适合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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