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百乐:上个月底,跟香港的娱乐法律师同行有机会交流了一下。
人家是星爷的律师,非常松弛,情商特别高,特别会讲话。他听完内地同行介绍这些年如火如荼的明星经纪解约案件数量后,非常艳羡,然后抛了一个问题给我们:“你们知道,香港回归以来,法庭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的明星解约案有几宗吗?”
我们一听这个问题,就知道数量不高,纷纷往少了猜。有说几十件的,有说十几件的,还有个说五件的。
答案是:“一宗。”
原因是什么呢?原因不是人家生意不好,是因为香港的上庭律师费太贵了…………大部分打着打着就和解了,更多的压根儿没走到开庭那一步就算了,协商搞定了。
真正搞完的这个案子好像是个男团的解约案。最后赔经纪公司六百万港币,反正还好了,比内娱流量的违约金少多了。但由于解约的艺人,还需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加上自己的律师费,加上违约金,然后,破产了……………………………………
我们聊出国的事情,他说:“我每个月都要去一趟伦敦。”
我说:“哇,羡慕,伦敦的客户都很大方的吧?”
他说:“不是,我是热刺队的球迷。每个月都去看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