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坂本羽:很多人都听说过任天堂有个“最强法务部”,在东半球重拳出击战果累累。但比较有意思的是,任天堂最著名、最漂亮的一次胜诉,却是在西半球的法庭上打的。
这是一个很长的故事,长到足以在这样一个周五占用您大量宝贵的摸鱼时间,为您距今日下班的进度条添砖加瓦。
既然咱们时间充裕,那我们从“视频游戏之父”拉尔夫·亨利·贝尔开始讲起。拉尔夫·亨利·贝尔是一名犹太裔德国人,出生时的名字是“海因里希·鲁道夫·贝尔”。小贝尔的家庭敏锐地察觉到纳粹德国日渐高涨的排犹氛围,并在希特勒开始系统性灭绝犹太人之前举家搬到了美国。1971年的时候,49岁的贝尔做出了世界上第一款商业电子游戏《乒乓(Pingpong)》,同时也做出了世界上第一款商业游戏机“米罗华奥德赛(Magnavox Odyssey)”。在他之前,虽然也有前人在老式科研计算机上制作过《太空大战》《双人网球》等电子游戏,但都是当做一种小众的消遣,没有人认为这会发展成一个行业。
从现在的角度看,《乒乓》不是一个复杂的游戏——有点像桌上冰球,用旋钮控制屏幕边缘一块板上下移动,接住对方打过来的小球再打回去,“米罗华奥德赛”也不是一款成功的商业游戏机。但这却“启发”了另一个人,也是本篇文章前半段的主角之一,诺兰·布什内尔。正在想辙创业的诺兰在一次展会上看见了这款游戏和游戏机,认为它们“稍显不足”。这倒也合理,可问题是诺兰回家后就搞起了“像素级复刻”和“微创新”,在自己发明的投币式街机游戏机上重新写了一遍《乒乓》的游戏,取名叫《砰!(Pong!)》。然后就有了那个堪称爽文的经典故事:诺兰说服当地酒吧老板同意把这台游戏机放在酒吧的桌上足球、飞镖和弹珠台旁,赚到的钱和老板分账;第二天早上老板打烊的时候气呼呼给诺兰打电话,说你这玩意儿也坏太快了吧,没法启动了,诺兰赶到后发现是因为玩的人实在太多了,大家投的币直接塞满了游戏机的收银箱,再投币就投不进去了。从此诺兰走上了自己的创业之旅。
在公司扩张之后,诺兰招了一个因为没钱休学的小哥帮忙,这个小哥名叫史蒂夫·乔布斯。而史蒂夫乔布斯又有一个同样缺钱的哥们儿叫沃兹尼亚克。沃兹尼亚克有一次去找乔布斯,看见了乔布斯打工的公司自己生产的《砰!》游戏机,心想这我也能做啊。于是熬了几个夜,又把诺兰这个从米罗华奥德赛上“移植”的游戏在自己设计的电脑上重写了一遍,并且加了一个非常符合乔布斯和自己这种二十多岁年轻人风格的功能:只要没接住球就会弹出“FUCK”四个字母来。沃兹尼亚克拿着这个复刻版向献宝一样跑去乔布斯的工位上给他展示,没想到让诺兰看见了。不知道诺兰是不是觉得“这俩小年轻有我当年的风范”,过了一段时间诺兰找到乔布斯和沃兹尼亚克,掏了一笔钱让他俩做一个新游戏:这个乒乓球游戏只能俩人对战,你们俩能不能做一个人玩的?沃兹尼亚克跟好哥们乔布斯熬了四天,可能是心想:妈的一个人怎么打乒乓球,那我在对面砌一堵墙,让人对着墙打呗?打着打着把墙打墙碎了,多好的创意啊!于是乔布斯和沃兹尼亚克就这么发明了打砖块游戏。诺兰看见这个游戏估计都乐疯了,又大赚特赚了一笔,并且拿着赚来的钱开发了世界上第一台家用游戏机“雅达利2600”。
诺兰虽然早期发家经历不够原创,但雅达利2600确实是一款颠覆性创新的产品,在雅达利2600之前的游戏机前辈,包括“米罗华奥德赛”和诺兰自己的街机游戏机,都是自带显示屏的,所以成本高卖价贵,而且里面的游戏都是出厂预装的,玩腻了也没法换,因此比起买来在家玩来说更适合摆在经营场所赚钱。而雅达利2600可以用电视当显示屏,用卡带装游戏,在美国的普通家庭里风靡一时。从1977年上市到1982年,已经到了每三个美国家庭就有一台雅达利2600的普及程度。有了游戏机,那还得有游戏,得有周边产品,得有游戏媒体,诺兰就这样凭空创造了一个几千亿美元的相关市场。
可问题就出在游戏上。当时不管再烂的游戏,只要做出来就能回本——因为用户基数实在太大了,几千万台游戏机的出货量,哪怕千分之一的玩家“上当”也能卖上几万套。而雅达利的政策是你想做就做,再烂的游戏也是游戏,反正不耽误我卖游戏机赚钱。这股风潮最盛行的时候,甚至连卖麦片儿的桂格燕麦也搞了游戏开发部,一连做了十几款游戏,差评十二卷卷卷有爷名,可还是赚到了钱。但在这个时候祸根已经埋下了——虽然好游戏确实不少,但是烂游戏越来越多,好游戏的浓度被稀释,玩家又没有互联网,只能靠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甚至朋友口碑去摸索购买,踩雷多了,不满情绪是慢慢积累的,只不过是没到爆点罢了。
直到1982年暑期档,爆点来了——《E.T.外星人》上映了。这款制作成本仅一千万出头的电影票房将近八个亿,整个夏天火遍全美。当时雅达利和时代华纳盯上了这部电影,找到了斯皮尔伯格掏了2500万美元买了游戏改编权。热门ip正版授权,按说这应该是好事儿。但电影是6月份上映的,从上映、爆火、雅达利和华纳去谈改编权,到最后交易达成,这些都需要时间。而雅达利和华纳一拍脑袋:今年圣诞节我们整不出啥活来,不如卖ET游戏吧!肯定大赚特赚!你看现在热度没过去,圣诞节又是合家欢的日子,ET主角又是小孩,那你给小孩送礼物不得送个1982年最火的电影ip改编游戏?这不大卖是不可能的,全是钱啊!问题是,圣诞节是12月底,之前买授权谈价格已经花了几个月,再算上生产卡带、铺货、推广的时间,最后只留给游戏开发者从6个星期从零开发这款举世瞩目的游戏。既然雅达利和时代华纳这么重视这款游戏,那一定安排了豪华的开发团队吧——只有一个程序员,加上一个美工,一共俩人。让你和你的homie在6周的时间里搞出一款当年最火ip的改编游戏,而且在你开工前为了买授权已经烧了2500万成本了,同样作为一般会社员的我本人很难想象这六周哥们儿是怎么度过的,我愿称之为一般会社员的梦魇(据说这位程序员受到了严重的心理创伤,从此离开了游戏行业,后来成为了一名心理医生,主攻IT行业从业者的心理治疗)。总之最后这俩人按时交稿了,而且成品明眼人都能看出来完全是一坨烂游戏,但因为涉及到种种“大人的原因”,这款游戏不仅按时发售了,而且雅达利和华纳可能觉得,“虽然我们的游戏水平稍有欠缺,但我们的ip牛啊”,于是生产了近千万盘游戏卡带,完全是按照“每一个有雅达利的家庭怎么着也得买一套吧!”准备的货源。
事实上《E.T.外星人》的改编游戏最初的销量确实不错,在首周轻松取得百万销量——然后就爆炸了。因为游戏差到难以形容,用户之前积攒的怨气也爆发了出来,雅达利和华纳等到的不是销量爆炸而是口碑爆炸,ET游戏在那个网络资源匮乏、全靠玩家和传统媒体口口相传的时代就能臭名远扬,最终只卖出来150万套。2500万授权费自然全赔进去了,更大的问题是积压的近千万套卡带怎么办,在这些玩意儿未来销量无限接近0的情况下,就连仓储都是倒赔钱,只好在内华达沙漠找了个地儿直接挖坑给埋了。这件事的影响是深远的,不仅导致了雅达利大崩溃,诺兰的公司被拆分收购,连带着之前一年上市一万种游戏的北美电子游戏市场彻底崩盘:ET这么牛的ip都能做成一坨屎,谁还买游戏了?于是各种游戏公司纷纷倒台,专家预测北美电子游戏界20年翻不了身——
三年之后,任天堂红白机来了。
任天堂于1980年进军北美,并于1985年在美国上市了自己的新产品“红白机”。红白机凭着过硬的游戏质量一炮而红,第一年就狂卖3300万台。为了不重蹈雅达利覆辙,任天堂不仅把自己的游戏机在欧美命名为“任天堂娱乐系统”来规避“游戏”俩字给全美人民造成的PTSD,还设立了一套严格到霸王条款级别的游戏质量控制规则,并于未来导致了一系列诉讼——不过这些不是今天的故事的主题,或许以后会有机会讲这个故事。而在1982年底,任天堂北美辉煌成就的前夜,还因为一桩诉讼险些遭受灭顶之灾——当时环球影业的母公司MCA起诉任天堂的游戏《咚奇刚(Donkey Kong)》侵犯了环球影业电影《金刚(King Kong)》的版权。
“King Kong”这个名字在原作电影中其实是个合成词,那只猩猩的名字叫Kong,头衔是King。MCA以此来起诉任天堂,说你看看你们的Kong和我们的Kong,二者都是猩猩,都和人类起了冲突,都跑到了高处对着人类扔过东西,可以说是一笔写不出两个Kong字了。对于这一点,任天堂找了命名者宫本茂向法庭解释为什么我们的猩猩也叫Kong,宫本茂的证词是“Kingu Kongu在日本文化里泛指可怕的猿猴,所以别说我们叫Donkey Kong了,就是真叫King Kong也不侵权”。显然说服力一般,而且你在80年代的美国说我们东亚的文化如何如何,大抵是没人理你的。但是在一次双方律师谈判会上,任天堂的合作律师霍华德林肯随口问了一句“假如Donkey Kong真侵了 King Kong的权,那我们当然愿意给King Kong版权的主人交钱,前提是你得证明你是King Kong版权的主人才行。”这个律师当时可能只是出于嘴硬,或者是想扰乱MCA律师的思路,没想到MCA的律师和出场的高层都沉默了,然后迅速把话题岔走了。任天堂的合作律师敏锐地觉得“不会里面真有问题吧”,就组织人去追查了这个方向,结果发现金刚的版权还真混乱不堪——这下乐子可来了。
《金刚》电影于1931年筹拍,为了宣传电影,邀请了英国著名作家埃德加·华莱士撰写剧本,这样就能标榜自己是著名作家新小说改编电影,电影小说同步发行。结果华莱士写完了初稿,电影还没开拍,1932年春天华莱士却因为心脏病突发去世了,只好后面找了几个新编剧接手,剧本也几经修改,最终形成了现在的《金刚》电影。虽然华莱士去世了,剧本也不完全是他写的,但导演还是打出了“根据华莱士未发表遗作改编”的宣传语,这下《金刚》的期待度更火了。金刚的电影制作公司叫雷电华,是通用集团的子公司,但这部片子却是在环球影业的制片厂拍摄的——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版权混乱:电影的放映和发行权属于制作公司雷电华,但电影的著作权却属于环球影业,因为是他们负责拍摄的。最乐的当属剧本的著作权:金刚宣传的是“根据埃德加华莱士的小说改编”,但是华莱士在1932年2月去世了,当时的导演和制作团队为了继续宣传,有意无意隐瞒了后续剧本修改的过程,而是直接说最终剧本就是华莱士的小说——死人自然是不能写小说的,所以《金刚》虽然于1933年3月上映,但是其剧本被认定为由华莱士独立完成于1932年2月前,剧本著作权则完全属于华莱士本人,而MCA起诉任天堂的时候是1982年12月,作者去世超过50年,已经过了保护期了。任天堂再细查下去,发现1982年6月还真有一起诉讼:有人抢注了金刚商标,想逼MCA和环球营业拿钱来买,但MCA不想掏钱,就把这个抢注商标的给告了,理由正是“作者死了50年,King Kong已经进入公众流通领域,你不能拿公众流通领域的词做商标”,并且还告赢了。这就有意思了,任天堂查到MCA这个案子的诉讼信息之后直接拿过来对付MCA自己:首先我们的猩猩名字里有Kong不侵权,因为你6月份自己说的King Kong进入了公众领域,美国法律是讲判例的,其次,你自己起诉别人的时候已经声明了这一点,说明你是明知自己没有版权还起诉我们,属于恶劣利用诉讼的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你们才是要给我们任天堂赔钱的人!
就这样,任天堂拿下了最著名、最漂亮的一次胜诉,不仅不用给MCA赔钱,还反过来薅了MCA和环球的180万美元赔偿款。更重要的是,任天堂在美国客场作战赢了巨头MCA和环球影业,让任天堂上下有了在美国发展的信心,这才有了下一年NES上市卖了3300万台的故事。而这之后,如日中天的任天堂(以及他们的法务部),却又和前朝元老,诺兰·布什内尔的雅达利遗臣团们打起了官司。这又是怎么回事呢?一条微博限制5000字,篇幅不够了,我们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