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平先生:广东,中山。大妈发现楼下一辆三轮车上挂着一条鱼,就顺手牵羊偷回了家。失主发现后在小区里喊话,河豚有毒不能吃。大妈不信,炖好汤给孙子喝,孙子毒发身亡。大妈哭天抢地起诉失主,要求他赔偿坐牢。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张老太是个出了名的爱占小便宜的人,平时在小区里,面对左邻右舍,她也改不掉这个老毛病,因此,小区的老头老太太都不太喜欢和她来往。
事发当天,张老太买菜回来,走在小楼楼下时,她看到一辆电动三轮车的车把上挂着一个袋子,袋子里是一条鱼,看起来胖嘟嘟的,张老太从来没见过。
张老太环顾四周,见无人注意,便从车把上将塑料袋取下来顺手拎走,心中暗自窃喜。
回到家后,张老太迫不及待地开始处理这条鱼。她一边哼着小曲,一边熟练地宰杀、烹饪。
正在这时候,张老太听到楼下有个男子拿着喇叭吆喝,称自己的鱼被人拿走了,他男子说那条鱼是观赏鱼河豚,有剧毒,如果真的被谁拿走了,他也不追究责任,但是千万不能吃。
男子吆喝了半天,张老太撇撇嘴丝毫不放在心上,她这一辈子做过多少次鱼了,从来没有见过有毒的鱼,如果鱼真的有毒,谁还会花钱买回家?肯定是这条鱼值钱,男子才用这种方式吓唬她。
张老太继续炖着她的鱼汤,她发现这条鱼真的和其他鱼不一样,闻起来特别的香,很快,鱼汤的香气弥漫了整个厨房。
中午,张老太的孙子放学回家,被这香气吸引到了厨房。张老太心疼孙子,赶紧给孙子盛了一大碗,孙子一口气喝完了汤,张老太赶紧又给他盛了一碗,一连喝了两碗,孙子还连连称赞奶奶的手艺。
张老太见孙子喜欢喝,自己也没舍得尝一下,准备将这锅汤放起来,就给孙子慢慢喝。
然而,不久后,张老太的孙子突然捂着肚子痛苦地倒在地上,张老太惊慌失措,拨打了120,但一切已经来不及了。医生宣布小明因中毒死亡,而毒源正是那条鱼。
原来,男子说的不假,那真的是含有剧毒的河豚。河豚的肉质鲜美,但卵巢、肝脏、肾脏等部位含有剧毒,若处理不当,轻则中毒,重则丧命。
民警介入了调查后,通过查看监控和询问目击者,还原了事情真相,张老太痛不欲生,她认为一切都是那个男子的原因,如果不是他将有毒的河豚放在车把上,自己又怎么会误带回家做成鱼汤给孙子喝呢?
张老太认为男子就是在故意投毒,因此,要求男子赔偿。
一、失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失主将含有剧毒的河豚随意放置于公共场所的车把上,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个人物品中有毒物品的保管义务,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失主因未妥善保管有毒鱼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失主将有毒的河豚放置在车把上,本身并不会导致张老太的孙子中毒,而是张老太盗窃别人的河豚后,做成汤给孙子喝,这才导致孙子中毒。
失主在丢失河豚后,立即在小区里喊话,让拿了河豚的不要吃,并且,当时他立即联系物业在小区群里通知,并报了警。失主丢失河豚后,已经对其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了预防。
然而,张老太明明听到了通知,却不放在心上,仍旧煮鱼汤给孙子喝。因此,失主不应承担责任。
张老太要求追究失主投毒罪,这种主张没有依据。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失主并未故意投放危险物质,且其行为并未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不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张老太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张老太因贪图小便宜,顺手牵羊将有毒的河豚带回家,并最终导致孙子中毒死亡。虽然她并非故意杀人,但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孙子的死亡,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张老太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家属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她仍旧会获刑。
最终,法院认为失主无罪,不用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