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不是一人一票选出来的,是通过选举人团制度进行的。在美国大选中,各州先统一获得两张选举人票,然后再按人口比例获配不同的选举人票。
人口普查不定期进行,选举人票会随之增减。比如,加州有将近4000万人口,它的选举人票就有55(2+53)张。亚利桑那州有700多万人,选举人票只有11(2+9)张。4000万对应53张选举人票,700万对应9张选举人票,每一位选举人大致代表着76万个选民。
全美50个州加上华盛顿特区的选举人票相加,得到538张选举人票。
美国大选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获得538票中半数以上的选票,即270票(或以上)才能当选。除内布拉斯加州和缅因州外(按普选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其余48个州及华盛顿特区都采取“赢者通吃”的规则。
所谓通吃,即只要候选人在州内得票超过对手,无论赢得多么微弱,它就能赢得该州全部选举人票。
以加州举例,如果候选人A以51%的得票率击败候选人B,A就将赢走全部55张选举人票。如果A以99.99%的优势击败B,A一样也赢走55张选举人票。反观B,哪怕他只输了一票,就意味着选举人票为0,白忙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