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有枝613:有这么个案件。
汪先生和喵女士两个人谈了两年恋爱,结婚了。
两人都是二婚。
汪先生婚前在昆明市区买了一个房子,婚后虽然没生孩子,但是,也觉得房子不够大,汪先生把原来房子卖了,得到20万元,又额外借款34万元,买了一套新房子。
后来,双方感情破裂,打算离婚。
房子此时价值65万元,大约增值了20%。
喵女士要求分一半,汪先生不同意。
双方诉讼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房子价值65万元,其中,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不会因为单纯的形态变化变成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现金是婚前个人房产转化而来,所以,仍然是个人财产,这20万元及其对应购置新房增值部分一共24万元,仍然是个人财产;剩下部分41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
而汪先生借款34万元买房,房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共用共债,显然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判决房子归汪先生,汪先生向喵女士支付折价款20.5万元(41÷2)。
夫妻共同债务34万元,两个人分别偿还17万元。
喵女士相当于净分得3.5万元(20.5-17)。
喵女士觉得分少了,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的不对,房子是婚后买的,汪先生那20万元个人财产已经发生了财产混同,所以,房子现值65万元全是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债务的偿还责任,也应该判给拿到房屋产权的一方。
于是欣然改判,汪先生需要向喵女士支付32.5万元(65÷2);债务34万元,全部由汪先生个人偿还。
喵女士可以拿到全部房产价值的一半,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汪先生相当于是花了20+34+32.5=86.5万元买了一个价值65万元的房子。
汪先生成功申请到检察院抗诉,高院启动了再审程序。
再审怎么判的呢?
再审判决是一审二审的结合体:
认为20万元是汪先生个人财产,所以添置借款购入的新房,其中20万及其对应增值部分一共24万元仍是汪先生个人财产;剩下的41万元(65-24)是夫妻共同财产,汪先生向喵女士支付折价款20.5万元。
这个和一审的判决相同。
但是,对于为买房举借的那34万元借款,再审沿用了二审判决,仍然判由汪先生个人偿还。
汪先生相当于是花20+34+20.5=74.5万元买了一个现值65万元的房子。
这还没算利息。
一审、二审、再审,你觉得哪次判决最公平?